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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按摩师趁女顾客睡着之际实施强奸,获刑四年



36岁的施小惠(化名)独自一人去江苏启东市汇龙镇一家养生馆按摩,没想到男技师黄某竟然趁她睡着之际对其实施了强奸。9月19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被告人黄某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9年2月18日19时50分许,施小惠晚饭后独自去启东市汇龙镇一家养生馆消费,并请丈夫两个小时后来接她。当晚20时许,该馆的按摩技师黄某受接待员的指派,为施小惠提供一个名为“某某中医足道”的套餐服务,服务时长为80分钟。

 

期间,黄某让施小惠躺到按摩床上,自己在一旁为她按摩,施小惠不知不觉地就睡着了。至当晚21时30分许,黄某趁施小惠在按摩床上睡着之际,上前迅速剥下她的裤子,并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施小惠一下惊醒了,就在她睁眼欲呼救时,黄某却一溜烟地就下了床,并快步离开了该包厢。后施小惠通过店内工作人员向该养生馆老板控诉其被按摩师强奸的情况。老板大惊,赶紧电话质问黄某,黄某承认他“做了不该做的事”。后施小惠下楼与丈夫汇合后,向丈夫哭诉被技师性侵,其丈夫当即带她返回该养生馆并报警,黄某被民警带走调查。

 

启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背妇女意志,趁妇女休息无意识之际,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遂以被告人黄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黄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被害人没有拒绝、反抗,是自愿的,其不构成犯罪。

 

南通中院二审经查,本案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鉴定书,视频监控,被害人的陈述笔录,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事实,遂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法律规定,强奸的客观要件包括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本案中,黄某虽没有暴力、胁迫行为,但利用的是在按摩过程中,技师能够接触被害人身体的有利条件,趁被害人不备,迅速与其强行发生性关系,这种手段同样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张亚军提醒,女性朋友一定要有自我保护意识,接受按摩服务时尽可能选择女性技师。如果遇到不法侵害,要及时制止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在不法侵害发生后要在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并保留相关证据。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者:顾建兵 李梦龙 | 编辑:冼小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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